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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
根据《宁波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管理规定》(宁大政[2017]105号)的规定,对我校参加创业训练的学生开放创业学分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在2017年3月1日-2018年2月28日期间,参与创业实践或获得创业奖项、荣誉的宁波大学全日制在读本科生。参加KAB课程、大学生创业基础课程和创业活动的创业学分由学校集中导入,不再单独申请。
二、认定程序
(一)申请
由本人自愿提出,于2018年3月14日前填写《宁波大学学生创业学分申请表》,并在宁波大学网上服务办事大厅—创新创业学分管理系统提交相关申请,网址://ehall.dianjingsite.com/。
(二)初审
1.申请创业学分的学生在提交创业学分申请后一周内,与学院吴老师联系,提交申请表以及相关佐证材料。学院审核核对原件以及相关信息后认定创业学分。学院初审通过的纸质版申请材料将统一上交至学校。
(三)复核和终审
学生处创业指导与服务中心依据学院提交材料进行复核,教务处依据创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复核材料进行终审。
三、认定标准
项目类 |
内容或等级 |
分值 |
认定依据 |
创业实践 |
负责人身份开办网店并实际运营满半年 |
0.5 |
营业执照或相关证明 |
法人代表身份进行工商注册并实际运营满三个月,或负责人身份开办网店并实际运营满1年 |
1 |
项目拿到地方创业基金、风险投资或入驻地方创业基地 |
2 |
相关证明,申报人股权不低于30% |
项目拿到100万及以上风险投资或年纳税10万及以上 |
4 |
创业获奖 |
以负责人身份获得市级及以上创业竞赛奖项 |
1 |
获奖证书或相应证明,项目须由政府或行业协会主导,且未纳入学校A、B类学科竞赛 |
以负责人身份获得省级及以上创业竞赛奖项 |
2 |
创业荣誉 |
获得市级创业荣誉称号 |
2 |
荣誉证书或相应证明 |
获得省级及以上创业荣誉称号,或获得宁波市“创业新秀”、“创业成长之星”称号 |
4 |
四、未尽事宜
如有疑问请联系吴老师(645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