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学:
根据《宁波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管理规定》(宁大政[2017]105号的规定,对我校参加创业训练的学生开放创业学分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1.在2023年3月1日-2024年5月10日期间,参与创业实践或获得创业奖项、荣誉的宁波大学全日制在读本科生。参加KAB课程、大学生创业基础课程和创业活动的创业学分由学校集中导入,不再单独申请。
2.参加第九届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学生。
二、认定程序
(一)申请
由本人自愿提出,2024年5月15日17点前填写附件1《宁波大学学生创业学分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和佐证材料提交至学院学工办223林老师处;第九届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团队学分只需学院直接提交附件3《宁波大学创业学分汇总表(互联网+大赛》。
(二)初审
学院审核老师核对原件以及相关信息后认定创业学分,并于5月16日前钉钉工作群填报相关信息。
(三)复核和终审
学生处创业指导与服务中心依据学院提交材料进行复核,教务处依据创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复核材料进行终审。
三、认定标准
项目类型 | 内容或等级 | 项目编号 | 分值 | 认定依据 |
创业实践 | 负责人身份开办网店并实际 运营满半年 | 20101003 |
0.5 | 营业执照或 相关证明 |
法人代表身份进行工商注册并实际运营满三个月,或负责人身份开办网店并实际运营满 1 年 |
1 |
项目拿到地方创业基金、风险投资或入驻地方创业基地 |
2 | 相关证明,申报人股权不低于 30% |
项目拿到 100 万及以上风险投资或年纳税 10 万及以上 |
4 |
创业获奖 | 以负责人身份获得市级及以 上创业竞赛奖项 | 20101005 |
1 | 获奖证书或相应证明,项目须由政府或行业协会主导,且未纳入学校A、B类学科竞赛 |
以负责人身份获得省级及以上创业竞赛奖项 |
2 |
创业荣誉 | 获得市级创业荣誉称号 | 20101007 | 2 |
荣誉证书或相应证明 |
获得省级及以上创业荣誉称号,或获得宁波市“创业新 秀”、“创业成长之星”称号 |
4 |
附件:
1.宁波大学创业学分申请表;
2.宁波大学创业学分汇总表(创业实践、创业获奖、创业荣誉);
3.宁波大学创业学分汇总表(互联网+大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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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办公室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