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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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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2006〕4号
关于《电竞博彩-电竞博彩网站
学生党务工作条例(试行)》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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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生党支部:
《关于〈电竞博彩-电竞博彩网站
学生党务工作条例(试行)〉的请示》已于近日收悉。院党委对此条例进行了审议,同意此条例在全院学生党支部中试行,并要求各个学生党支部能结合支部建设的实际情况,及时提出完善此条例的建议。同时建议在此条例中增加附则,规定条例生效的时间。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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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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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党务工作条例(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
第一节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节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培养
第三章预备党员
第一节发展预备党员的条件
第二节发展预备党员的程序
第三节预备党员的考察培养
第四章正式党员
第一节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节正式党员的考察培养
第五章学生党员干部
第六章学生党支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学生党支部的设立
第三节学生党支部的职责
第四节学生党支部的考评
第七章学生党员违纪处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学生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学生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电竞博彩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开展学生党务工作,应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开展学生党务工作,应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第四条开展学生党务工作,应密切联系群众,听取群众对学生党务工作的意见,接受群众对学生党务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开展学生党务工作,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正式党员,分别指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学生预备党员、学生正式党员。
第七条开展学生党务工作,应适用本条例规定。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
第一节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第八条凡符合以下条件,均可确立为入党积极分子:
(一)已经由团支部依据《电竞博彩-电竞博彩网站
分团委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实施办法》完成“推优”程序;
(二)经过其所在党支部的批准。
第九条相关党支部应对团支部的“推优”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推优”程序开展“推优”工作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节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培养
第十条对已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同志,党支部应及时指定两名党员担任联系人,负责该同志入党前的培养、考察工作。该两名党员中,至少有一名是正式党员。
党支部应对联系人进行培训,使联系人明确联系职责、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联系人有以下具体职责:
(一)按时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学习、工作、日常生活等情况,及时向党组织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三)经常向党支部、党小组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成长情况,并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认识和实际表现,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措施和意见;
(四)在入党积极分子具备入党条件时,向党小组、党支部提出将其列为预备党员发展对象的建议。
第十二条联系人应该对入党积极分子的以下事项进行考察:
(一)政治立场与入党动机。在政治、思想、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入党动机端正;
(二)理论学习与思想水平。自觉、认真地学习马列理论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学习时事政治,认真阅读支部指定的学习书目和文章,并书写心得体会;
(三)组织观念与小组活动。积极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虚心接受组织提出的批评与教育,对党组织忠诚,积极参加支部和本班入党积极分子小组活动;
(四)社会工作与奉献精神。积极认真负责地做好社会工作,积极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正确对待个人得失,发扬奉献精神;
(五)遵纪守法与荣辱观念。严格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院、系规章制度和各项纪律,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六)集体观念与群众关系。正确处理集体与个人、他人与自己的关系,积极参加集体活动,重视集体荣誉,团结同学,和同学交流思想,关心同学的学习和生活,在班级中具有一定的威信;
(七)学习态度与业务成绩。学习态度端正,自觉搞好专业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成绩,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学习竞赛和其他学习活动;
(八)日常行为与模范作用。在日常生活中讲究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在同学中注意自身形象,克服不良生活习惯,积极推进校园文明建设,发挥入党积极分子的带头作用。
第十三条入党积极分子应当虚心接受组织培养,积极向联系人汇报思想,认真参加党校学习,自觉遵守党校学习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党的知识理论。
第十四条党支部在按照院党委的部署完成对入党积极分子的预培训后,应当组织入党积极分子进入院分党校学习。
第十五条入党积极分子在党校学习的过程中要遵守党校的如下规定:
(一)按时参加党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教学活动和其他活动,不得迟到、早退、旷课。
(二)自觉维护教学秩序,遵守课堂纪律,上课需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课堂上不得交谈、看其它书籍或做其它课程作业。
(三)因病、因事需要请假者,必须事先持院学工办的准假条到党校履行请假手续,经党校老师批准后方才有效。
(四)在党校期间凡请假超过两次者,旷课一次或无故不参加考试者,均取消结业资格。
(五)教学活动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学员要自觉签到。凡发现替代他人签到者,取消此次党校学习资格。
第十六条因未能达到党校结业要求而不能结业的积极分子,应参加下一期党校继续学习;因在党校结业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而不能结业的积极分子,应由其所在支部考察一年后根据其表现决定其是否重新参加党校学习。连续两次未通过党校结业考核的,取消党校学习资格。党校培训结束时,应由相关部门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员小结》。
第三章预备党员
第一节发展预备党员的条件
第十七条预备党员发展对象应符合党章基本条件,即年满十八岁,承认、拥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且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
第十八条预备党员发展对象的政治思想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思想上有入党的迫切愿望,积极主动地向组织汇报思想并上交书面思想汇报;
(二)已参加院分党校学习并顺利结业,且被确定为积极分子时间满一年;
(三)能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第十九条预备党员发展对象的学习成绩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业学习刻苦认真努力,积点分为正;
(二)能结合专业学习,积极开展学生科研或实践活动;
(三)通过国家英语四级统一考试。
第二十条预备党员发展对象的社会工作情况应符合以下条件:
担任过学生干部,认真负责的;或者虽未担任过学生干部,但能积极主动参加学校、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有为组织或集体作贡献的具体事实的。
第二十一条预备党员发展对象的群众基础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同学赞同的,有助人为乐、关心同学的具体事实的,在群众座谈会中,同学们同意发展的;
(二)教师肯定的。
第二十二条预备党员发展对象的日常表现原则上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道德情操;
(二)在公益活动和志愿活动中,表现积极;
(三)在同学中有一定的影响力,能够以自身的行动引导同学健康发展。
第二节发展预备党员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全面的了解,听取群众意见,向支部推荐发展对象。
第二十四条拟发展名单的确定必须综合同学意见、老师意见、联系人意见、党小组意见,并报支部委员会审议通过。
(一)党小组长组织各联系人就符合发展条件的积极分子向同学征求意见;提醒各积极分子做书面自荐材料,并就符合发展条件的积极分子向班主任或任课老师咨询意见。
(二)各联系人就自己所负责的积极分子向党小组推荐,并给出书面推荐材料。推荐不做名额限制。
(三)党小组在综合考虑同学意见、老师意见、联系人意见的基础上,就各符合发展条件的积极分子给出意见,并商讨通过。
(四)党小组长把党小组讨论通过的积极分子拟发展名单,连同书面意见上报支部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支部委员会就审议通过的发展名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发展:
(一)发展名单确定之后,支部委员会就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为保证支部大会召开时各类材料齐全,在公示的同时支部委员填、寄函调材料。
(二)各党小组长就发展对象安排党内、党外座谈会,并做好相应记录。党内座谈会要求至少有6名支部党员参加,党外群众座谈会要求至少有6名同学参加。座谈会与会者要有一定的代表性。
(三)公示结束后,支部委员会依据发展对象平时表现和各类材料做“预备党员发展综合考察报告”。
(四)支部委员会或支委委托联系人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联系人整理发展所需的各类材料,并填写“发展对象呈报表”。
第二十六条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对预备党员发展问题进行讨论,形成决议,报学院党委批准。支部大会的议程包括:
(一)预备党员发展对象介绍自己的情况,宣读入党志愿书;
(二)入党介绍人宣读入党介绍人意见;
(三)联系人宣读综合考察报告;
(四)联系人介绍群众座谈会情况;
(五)全体与会同志对考察对象发表意见和看法,同时做好党内群众座谈会记录;
(六)全体正式党员进行表决;
(七)发展对象就党支部大会各同志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表态。
第二十七条支部确定预备党员后,应将以下材料报送上级党组织审核:
(一)材料呈报表
(二)入党志愿书
(三)综合考察材料;
(四)公示结果登记表;
(五)入党申请书;
(六)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七)思想汇报;
(八)党校学员小结;
(九)团员入党推荐表;
(十)政审材料;
(十一)党外群众座谈会记录;
(十二)党内群众座谈会记录。
第三节预备党员的考察培养
第二十八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二十九条党支部应当对预备党员认真培养和考察。党支部应举行适当形式的活动,进一步提高预备党员的思想政治素养,进一步提高预备党员的党性修养。
第三十条对已被发展为预备党员的同志,应由推荐其入党的联系人负责其转正前的培养、教育工作。
第三十一条联系人有以下具体职责:
(一)考察预备党员履行预备党员义务的情况;
(二)按时认真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和《预备党员培训小结》;
(三)积极向党支部、党小组汇报预备党员的表现,并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措施和意见。
第三十二条预备党员应当虚心接受组织考察培养,积极向联系人汇报思想,切实履行预备党员义务。
第四章正式党员
第一节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
第三十三条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预备党员考察期必须届满一年;
(二)按要求向支部汇报思想并接受支部考察;
(三)预备考察期中,在学习、工作、生活各方面表现优秀,群众无不良反映。
第三十四条认真履行预备党员义务,具备以上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不具备上述条件,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本人应当于预备期满前两周之前主动以书面形式向党小组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申请,其内容包括:
(一)说明入党、预备期满的时间;
(二)对自己在预备期中的表现作出全面的总结,说明成绩与不足之处;
(三)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提出按期转正的要求。
转正申请书内容要真实,并应在预备期满前交给党支部有关负责同志。
第三十六条党小组应对组内预备党员的转正申请进行认真讨论,对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提出意见,供党支部参考。
支部委员会召开有关预备党员转正的党内外群众座谈会并做好记录。
支部委员会书写有关预备党员转正的综合考察报告。
第三十七条党支部委员会对党小组提出的关于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进行审查,并根据转正申请、党小组意见和党内外群众反映的情况,对照党员转正条件,全面分析研究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提出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三十八条关于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的议程应包括以下事项:
(一)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宣读转正申请书;
(二)支部委员宣读“转正综合考察报告”;
(三)党小组长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思想、工作等情况和小组意见;
(四)全体与会同志对考察对象发表意见和看法;
(五)到会正式党员进行表决;
(六)将支委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
第三十九条支部会议通过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后,应将以下材料报送上级党组织审核:
(一)预备党员撰写的《转正申请书》;
(二)《预备党员培训小结》;
(三)转正综合考察报告;
(四)填写好转正决议的《入党志愿书》;
(五)预备党员考察表;
(六)思想汇报;
(七)党外群众座谈会记录;
(八)党内群众座谈会记录。
第二节正式党员的考察培养
第四十条党支部应对正式党员认真培养和考察。党支部应组织民主生活会等适当形式的活动,进一步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养,加强党性修养。
第四十一条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党支部应根据学生党员平时表现及各方面反馈的事实信息,对党员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的情况进行实事求是的考察。
第四十三条各党支部每年度至少考察正式党员一次。各支部对本支部党员以民主评议的形式进行考察,民主评议可以通过单独谈话或召开座谈会或发放考察表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四条对综合考察优秀的党员,应提请学院党委根据《电竞博彩-电竞博彩网站
优秀学生党员评选办法(试行)》予以表彰;对表现不积极的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对表现落后的党员,发现问题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七章相关规定给以处理。
第五章学生党员干部
第四十五条学生党员干部是学生党务工作的骨干,应尽职尽责地开展学生党务工作。
本章所称学生党员干部,是指学生党支部支部书记、支部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党小组长。
第四十六条党支部书记有以下职责:
(一)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发动党员、群众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令和决议;
(二)负责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和支部大会,指导各小组开展工作,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情况;
(三)了解掌握学生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组织支部委员的日常学习,按时召开支部委员会和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第四十七条党支部副书记的职责是协助支部书记进行工作,并完成分工的任务,书记不在时,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八条组织委员有以下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党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需要,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和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
(二)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注意搜集和整理党小组、党员的先进事迹,向党支部委员会提出表扬的意见以及对党员提出组织处理的意见。
(三)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制定发展党员计划,提出发展党员的意见,具体办理党员发展的手续,做好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工作,按时办理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
(四)负责党支部选举中的具体工作。
(五)负责党员评定鉴定、党员统计、组织关系接转、党费收缴工作。
第四十九条宣传委员有以下职责:
(一)组织党员学习有关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习时事政治及完成上级布置的学习任务;
(二)宣传优秀党员的先进思想和典型事迹;
(三)引导党员认真学习钻研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知识。
第五十条党小组长有以下职责:
(一)按照党支部的要求,组织好党员的学习。
(二)组织党员贯彻执行支部的决议和上级指示,分配党员的工作,指导党员的活动。
(三)按时召集和主持开好党小组会,严格党的组织纪律。
(四)组织党员做群众工作,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
(五)做好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向党支部反映本小组情况。
(六)按时收缴党费。
第六章学生党支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一条学生党支部是党在学院的基层组织,是学院党组织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学生党支部在院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十二条党支部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学院党委的决议,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广大同学,努力完成本支部所担负的任务,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节学生党支部的设立
第五十三条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班级都可以建立党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会议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两年。期满后应按时改选,委员如有缺额,应召开支部大会及时补选,并报组织部备案。
第五十四条党支部为了活动的方便,根据党员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可以适当设立党小组。党小组长一般由所在党小组的党员推选产生,也可由党支部指定。党小组在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党员的管理,具体组织和指导党员的日常活动,保证党的指示和决议的贯彻执行。
第五十五条支部委员应由思想作风好,敢于坚持原则,善于团结同志,在党员和群众中有威信,并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干部党员担任。
第五十六条设立学生党支部的会议、选举支部委员的会议、选举支部正副书记的会议,都应由学院党委派员到会监督。
第三节学生党支部的职责
第五十七条学生党支部应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引导同学、团结同学。
第五十八条学生党支部应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的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第五十九条学生党支部应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制定年度培养、教育和发展党员计划。指定专人同入党积极分子联系,重点进行帮助。坚持定期考察、入党前进行教育培养、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等制度,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格履行入党手续,确保新党员的质量,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第六十条学生党支部应联系同学、了解同学,有针对性地为同学服务并适时开展活动。
(一)学生党支部应协助学院做好新生的迎接工作,向新生介绍党务情况,引导新生入党,管理好新生的入党申请书;
(二)学生党支部应协助班级管理工作,团结带领班级同学刻苦学习、积极向上,努力维护班级的稳定;
(三)学生党支部应主动关心并帮助解决班级同学的实际困难,积极为同学的顺利成长创造条件;
(四)学生党支部应及时了解、分析同学的思想状况并做好工作,对先进模范事迹要及时表扬宣传、对不良现象要敢于批评教育;
(五)学生党支部应在学校、学院、班级出现突发事件时起到引导作用,协助处理事件,维护学生稳定。
第六十一条党小组在支部的领导下,适时开展以下活动:
(一)组织小组内同志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以及学习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
(二)接受党员的汇报,及时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和非党员群众的思想情绪;
(三)定期召开小组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监督,督促党员按时参加党的各种活动;
(四)按照实际情况,分配给党员一定的工作,具体地组织和监督党员执行党支部的决议;
(五)按照支部的分工和要求,做好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工作;
(六)组织党员向群众宣传解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对群众开展思想工作,关心群众生活,及时向支委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节学生党支部的考评
第六十二条学院党委应于每年的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组织对学生党支部的考核评比。考核评比主要根据本章第三节规定。对于表现较差的学生党支部,给予批评并责令其提出整改措施;对于表现突出的学生党支部,给予表彰。
第六十三条学院党委依照《电竞博彩-电竞博彩网站
先进学生党支部评选办法(试行)》组织“先进学生党支部”的评选表彰活动,通过评选表彰活动,学习先进,交流经验,推动学生党支部的建设。
第七章学生党员违纪处理
第六十四条党员违纪处理应当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对于违纪党员,必须严肃处理,不得姑息迁就。
第六十五条党员违纪处理应当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纪党员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十六条党员违纪处理有以下方式:
(一)党支部书记在支部大会上给予批评;
(二)违纪公示;
(三)延长预备考察期限;
(四)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的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并上报学院党委,提请校党委处理。
给予第(二)、(三)、(四)项处分的,由支部委员会做出处分决定,并上报学院党委备案。
第六十七条违纪公示,指将党员的违纪情况公布于学院公告板或学院网站,以示警戒。
第六十八条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犯有错误,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但自己能及时改正,愿意继续接受考察的可以考虑延长预备考察期限;屡教不改,入党态度不端正的可以取消其预备党员的资格。
第六十九条党员无故不参加组织活动或未履行请假手续、开会迟到早退、不履行党组织分配的任务、未能妥善保管党员党组织材料造成遗失损坏等属于轻微违纪的,可以由党支部书记在支部大会上给予批评,责令改正;对于上述违纪累计达三次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违纪公示,对预备党员可酌情延长预备考察期限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七十条对于受到校纪处分的党员,根据其处分情况也应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七十一条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以上的党员本学年内不得在党内受任何荣誉;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不得被推荐担任党外组织的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七十二条悔过态度诚实恳切、改正错误主动及时的党员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