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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教育的若干管理办法
(二00八年四月三十日电竞博彩
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为做好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宁波大学有关文件精神,借鉴国内高等院校的通行做法,结合电竞博彩具体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注册
第一条 在学研究生每学期注册1次,在春季学期开学和秋季学期开学时,按学校校历规定的时间返校,持研究生学生证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在学研究生不能按时返校注册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一般需持当地证明),均须事先向研究生学院书面请假,并同时报告导师,否则以旷课论处。不请假或未准假而不按期注册者,视不同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无正当理由逾期2周不报到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宿舍管理
第二条 研究生应遵守《宁波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的规定。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在校外住宿。因特殊情况(如已婚或抚养孩子、患有传染性或精神性疾病或其他需要特别治疗的疾病等)确需在校外住宿的,应向学院学工办提出校外住宿申请并报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审批。
课程教学与考核
第三条 任课教师一般应由教学经验丰富、科研能力较强的副高职以上人员担任。实验、实践环节等课程的任课教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任课教师必须按照计划开课,不得随意停开或更改开课时间、地点。因特殊情况需更改授课时间或地点的,应经学院分管负责人同意,并提前3天报研究生学院审批。学院应及时将调、停课信息通知学生。
第四条 课程考核采用考试方式。考试可采取闭卷、开卷、论文、大作业、报告等多种
形式。试卷1份。必修环节考核方式结合具体修课形式确定。
采取论文、大作业、报告等作为考试方式的,研究生应在任课教师规定的时间内上交论文、大作业、报告等,否则以旷考论处,并且不得补交。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者,应在考试前书面申请缓考。因病须另附校医院或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因事一般不能申请缓考。缓考申请必须在考试前提交,并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分管负责人批准。获准缓考的研究生须参加该学期结束前下一次该门课程考试。未按规定申请缓考(包括在该门课程考试过程中才申请缓考),擅自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该门课程以“0”分计。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可申请补考。申请补考者,应填写《宁波大学课程补考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学院批准,并按规定交纳补考费。补考一般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后2周内进行。补考、重修的成绩最高可记75分,75分以下者按照实际成绩记。
因作弊、无故缺课1/3课时者或旷考者,不能申请补考,可申请重修一次。按规定交纳重修费。
考勤
第五条 研究生应该按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的规定参加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论文开题和中期考核、实习等各项教学和科研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按学校规定请假。
研究生在节假日、寒暑假应该按学校规定的日期离校、返校。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写作原则上应该在学校进行。研究生平时因故离校,应该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获准后方可离校。
第六条 研究生不按规定请假,属下列情况的,均按旷课论,一天按4课时计算: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或科研活动;
(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含未办理审批出国、出境);
(三)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期注册者;
(四)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对旷课的研究生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的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以至给予纪律处分。旷课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具体参照本办法第9、10条及《宁波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19、20条。
休学
第七条 研究生因病需要治疗、休养或因其他情况需中止一段学习时间者,可以申请休学。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在1学期内病假、事假累计达6周以上者;
(二)经医院诊断患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处于治疗期或医生建议修养期6周以上者;
(三)已婚女研究生经户口所在地相关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生育者;
(四)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由原单位公派或短期因私出国者;
(五)申请创业者;
(六)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和研究,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研究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本人书面申请。因重病或传染病住院治疗者,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办休学手续。因病休学者,需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意见并经校医院核准。休学申请由导师、学院分管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学院批准。其它情况由导师和学院提出意见,经研究生学院培养办公室审核,报研究生学院主管院长批准。
如果研究生本人不主动申请休学、而学院认为其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和研究者,学院可提出停学处理意见,报研究生学院批准。
退学
第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1学期内有2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或1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且经补考后仍不及格,或1学期内同时有3门(含)以上必修课程、选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经开题考核或中期检查,学校认为不宜继续培养,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的;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含论文工作)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2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自费出国留学的;
(九)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根据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款对研究生作退学处理的,先由学院提出拟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如确无法联系到学生本人,在学院网页上公布2周,视同已书面通知学生本人)。通知后2周内学生本人无异议的,学院将处理意见提交导师、学院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交研究生学院处理。
处分
第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第二次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八)旷课50课时(含50课时)以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
(九)有多种违纪行为,且情节严重者。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在处分决定生效后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其户口、档案迁回生源所在地。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条 对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违反校纪校规情况的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研究生一学期累积旷课达10课时以上者,视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旷课10-19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29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39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课时(含)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研究生在考试中违纪、作弊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同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计:
1.开考后仍未关闭手机、呼机,出现呼叫影响考场秩序;未经许可使用计算器或类型不被许可的计算器;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以及其它一般违反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2.考试时,偷看、抄袭、与他人交换考试信息等构成作弊,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平时作业或期末论文有剽窃、抄袭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
4.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更改成绩的,视为考试后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
(三)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四)研究生公开发表的文章中有剽窃、抄袭行为者,经调查核实,根据情节轻重、影响范围和本人的认错态度,可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五)研究生提交答辩的学位论文中有剽窃、抄袭行为者,经调查核实,一般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如情节轻微、影响不大,本人认错态度较好,可以准予结业,同时给予记过处分。
学术规范
第十一条 学术规范是保障学术研究活动正常有序进行的一系列规则、制度和行为准则的总称,包括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以及学科专业共同遵守的科学研究、论文写作、学术引文、学术评价等诸多方面的规范。研究生在各项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必须遵守学术规范的最基本要求,包括:
(一)充分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引证他人研究成果须实事求是。
(二)严格遵守相关专业领域的基本写作、引文和注释规范。
(三)承担学位论文和其他学术著作发表的相应责任。成果发表时,具实署名;合作成果发表时应征得合作者的同意。
(四)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五)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规范。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不得发生有违学术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 编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引用资料及调查结果。
(二)以不正当手段将他人作品或工作的全部或部分据为己有,引用他人著述而不加以注明等抄袭、剽窃行为。
(三)由他人代写或代替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提供虚假论文发表证明,编造学术经历,向研究资助人谎报研究结果等弄虚作假行为。
(四)发表论文时未如实署名,或发表时未征得合作者同意。
(五)采取伪造或涂改等手段制作推荐信、鉴定意见、评阅意见、成绩单等有关个人学术情况的证明材料;采用不正当手段干预并影响学业成绩与各种奖励的评定,干预论文评阅或答辩等。
(六)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将保密事项对外泄露。
(七)其他偏离学术规范要求的行为。
第十三条 研究生如发生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并视情节、后果及本人态度,可分别给予学业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学业处理包括延缓答辩、允许自动退学、予以退学或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三)已结束学业并离校后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撤消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论文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学位论文的格式在学院制定专门的规定前,依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应遵守基本的学术规范。严禁抄袭剽窃;反对粗制滥造,全文错别字或不规范处(含英文摘要和关键词、注释、参考文献等)不得超过万分之二。
第十六条 文献综述是学位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献综述应在某一研究领域或专题搜集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就国内外在该领域或专题的主要研究成果、最新进展、研究动态、前沿问题、争论焦点等进行综合分析而写成。“综”是要求对文献资料进行归纳整理、综合分析,力求精练明确、有逻辑层次,不是对有关理论、规定、做法及学派观点的简单罗列。“述”就是要求对综合整理后的文献进行专门的、全面的、深入的、系统的评述。评述(特别是批评前人不足时)应针对原作者的原文进行(防止对原作者论点的误解),力求客观、全面、公正,不从二手材料来判定原作者的“错误”。
第十七条 在论文写作时,应符合以下规范:
1.论文应论点明确,论据充分,结构合理,数据可靠,文字简练,并具创新性、探索性和较高的学术价值。
2.论文标题应简明、具体、确切,概括文章的要旨,符合编制题录、索引和检索的有关原则并有助于选择关键词和分类号。中文题名一般不超过25个汉字,必要时可加副标题。
3.论文应有中、英文摘要和中、英文关键词(3-8个)。
4.关键词是反映论文最主要内容的术语,对文献检索有重要作用。
5.摘要是以提供文献内容梗概为目的,不加评论和补充解释,简明确切地记述论文重要内容的短文。摘要的要素包括目的、方法、结果、结论等,应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作为摘要陈述的主语要用第三人称,不使用“本人”、“作者”、“我们”等。
学位论文开题、评审与答辩
第十八条 开题考核由学院负责组织,并在课程学习结束后的下一学期开学后3个月内完成。开题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学位论文阶段。开题考核不合格者,经本人申请,导师和学院同意,可在2个月内重新进行考核,一般由原考核小组评议;重新考核后仍不合格者,终止培养。被取消开题考核资格者,终止培养。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开题考核资格:
1.政治思想、道德等方面有严重问题者;
2.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无明显改正表现和进步者;
3.有2门课程考试不及格或1门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4.身体、心理状况不适合继续学习者;
5.因其他原因,开题考核小组认为不具备开题资格者。
开题考核合格后,原则上不能随意改变课题。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改课题,须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学院备案,并需重新进行开题。
第十九条 论文考核小组一般由5名本学科领域内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校内外专家组成,组长由具有教授或者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成员担任。开题答辩人的指导教师原则上不得担任开题考核小组组长。
论文开题考核小组设秘书1名,秘书应由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职称以上的本学科教学或科研人员担任。
开题考核小组组成名单由学院在开题前1周提出,报研究生学院审批。
第二十条 研究生申请论文答辩时,应将文献阅读报告、开题报告、学术交流总结、学位论文工作记录、学位论文(一式三份)等一并交学院研究生秘书,否则学院不予受理其答辩申请。学院研究生办应审核申请者是否完成硕士培养计划要求的各项学习任务,是否取得规定学分及其他答辩申请要求。申请者导师应结合开题报告和我校对学位论文格式的统一要求初审其硕士学位论文内容和格式。对资格审查合格者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二十一条 论文评阅统一实行双盲评阅。在隐去学生和导师姓名等有关信息后,研究生学院聘请2名校外专家评审。
对评阅人意见的处理如下:
1.如果两位评阅人均认为“达到硕士学位水平,同意学位论文答辩”,且未提出论文修改意见,可组织答辩。
2.如果有评阅人提出“同意答辩,稍作修改”,则硕士生应按要求修改论文,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论文修改清单,并且将修改后的论文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其指定1-2名委员审核硕士生论文修改是否符合评阅人要求,并决定是否同意组织答辩。
3.如果两位评阅人均提出“暂缓答辩,修改后再议”,则本次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无效,申请人在半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答辩申请。
4.如果两位评阅人均提出“不同意答辩”,则本次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无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答辩申请。
5.如果仅有1位评阅人提出“暂缓答辩,修改后再议”或“不同意答辩”,则由研究生学院再增聘1名评阅人。如果增聘的评阅人同意其答辩的,则硕士生应按要求修改论文,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论文修改清单,并且将修改后的论文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其指定1-2名委员审核硕士生论文修改是否符合评阅人要求,并决定是否同意组织答辩。如果增聘的评阅人仍提出“暂缓答辩,修改后再议”或“不同意答辩”,则本次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无效,申请人在半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答辩申请。
第二十二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名本学科领域内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名),主席由具有教授或者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论文答辩实行答辩人指导教师回避制。各学位点可视当年答辩论文的情况设立多个答辩委员会。
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1名,答辩秘书应由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职称以上的本学科教学或科研人员担任。
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学院在答辩前1周提出,报研究生学院审批。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原则上须统一进行。研究生因特殊原因需要延缓答辩的,须在学院确定的答辩日期前1周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学院分管负责人签字,报研究生学院审批。延缓答辩时间为半年。按规定交纳延缓答辩费。
第二十四条 论文开题和答辩均实行无记名表决制。
只有在同意票达到全体委员2/3以上(不含2/3)时,委员会方可作出通过论文开题或答辩及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若同意票未达到全体委员2/3(含2/3),论文开题或答辩为不通过。决议经开题考核小组组长或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但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申请者可在半年至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受理重新申请答辩的答辩委员会委员应有半数以上为原答辩委员会委员。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并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通过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二十五条 对违纪研究生的处分程序,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学校相关规定。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办法将另行制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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