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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浙东法学讲坛第二十九讲暨宁波立法研究院法学名家讲坛第33讲“环境法体系化的新思考”主题讲座顺利举办

2023-07-05  点击:

6月14日下午,浙东法学讲坛第二十九讲暨宁波立法研究院法学名家讲坛第33讲“环境法体系化的新思考”主题讲座在以线上的方式在腾讯会议顺利举办。

本期讲座邀请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杜群教授主讲,电竞博彩-电竞博彩网站 蔡先凤教授主持,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陈海嵩教授、浙江农林大学文电竞博彩 陈真亮教授、电竞博彩-电竞博彩网站 姜渊副教授、电竞博彩-电竞博彩网站 张文松讲师共同与谈。北京大学、重庆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宁波大学等200余名师生线上参与了本次讲座。

主讲人报告环节

讲座伊始,杜老师介绍了环境法法典化运动,据此重新审视环境法的体系问题。杜老师提出一个前提性的认知——对于环境法法典的编撰,应当顺应环境法体系化的要求。

首先,杜老师指出中国环境立法过程的两个阶段,目前的法典化研究已转入“法典+单行法”的语境,但目前研究并没有十分关注环境法体系化与法典化的关联性问题。

其次,杜老师围绕环境法体系中自然资源法的定位问题展开讲述。目前研究中主要有两个方案,这两个方案存在大同小异的特点且这个问题的本质是“适度法典化”,与20年前的理论分歧大致相同。杜老师认为,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应采用“大环境法”的体系,如果还抱守过去的“小环境法”体系是不够完备的。从司法实践来看,将自然资源法融入环境法体系的观念也在建立起来。从法哲学角度来看,生态文明思想也为自然资源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认识论的角度为构建法体系提供了指南。

再次,杜老师谈到环境法法典化中自然资源法的定位问题。需要认知到环境法体系化与环境法法典化的应当是双向作用关系,前者对后者发挥了统摄作用,后者对前者发挥了促进作用。如果自然资源法在环境法法典中发生了缺失,那么环境法的体系就会因此受到影响。因此对环境法的“适度”的问题,可以在具体的制度和环节上“适度”,但在骨架上不应当缺失,这才能说明法典化是在体系化统摄下进行的,其可以发挥法典化对体系化的增进功能。关于环境法体系的内部与外部问题。就外部体系需划分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与自然生态保护法三个领域。在内部体系中,可以从源头控制、过错控制、结果控制上构建。

最后,关于自然资源法应当如何纳入法典的问题。杜老师认为可以采取总则加上单行法的方法。针对总则性规范,可以从自然资源法的立法理念、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制度三个方面展开。

讲座交流环节

陈海嵩认为杜老师今天的讲座是非常前沿、重要的议题,指出学术研究与立法之间有断裂,各个方面需加以讨论。从体系化角度,他赞同杜老师自然资源法缺失的观点,可能会造成后续的隐患,不利于学科体系有机的发展。自然资源法存在争议的原因,可能不仅仅涉及环境法体系的问题,还涉及其他法律体系的问题,例如应当与民法等法律规范得到有效的衔接,使其在边界上更加明晰。

陈真亮老师认为杜老师的讲座具有高度、广度和深度,具有方法论的意义。首先,从环境法体现化与法典化的关系上,可以概括为关联论。他认为应该更多关注域外环境法典出台前后对各自国家环境法科学化、理性化的推动意义,以及司法方面的适用能否解决体系化不足的问题,可做进一步的思考。其次,对于杜老师提出的纳入论,认为可以成为促进环境法体系化和环境法法典化更加理性的理论工具。最后,对于环境法体系化发挥统摄环境法法典化的作用还可做进一步的思考。

姜渊老师认为面对自然资源法是否纳入法典体系产生的争议需要学界积极的应对。他提到杜老师的研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研究素材与指导,我们可以把杜老师将学理分析建立在历史演化过程中的方法借鉴运用到学术研究之中。

张文松老师认为从“小环境法”到“大环境法”融合过程中可能需要对传统环境法调整的一些环境要素进行转变,这也是环境法法典化过程中必须经历的一个环节。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法能否纳入法典,是其自身的特性决定的,此外还涉及到经济法、民商法的问题。将自然资源纳入“大环境法”的范畴,原因在于其不仅局限于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还涉及到建立在资源保护基础之上的开发利用。

总结

杜老师对与谈老师的发言做出了回应,认为环境法的研究不应局限公法控制,对环境法不能容纳民商法的问题需要我们在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式上补充与完善,这样才能使环境法可持续发展。在法典化领域可能会有一些限制,但在体系化领域是不受排斥的,需鼓励思考。

最后,蔡先凤老师对主讲老师以及所有参会成员表示感谢,并期待能有机会在线下进行深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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