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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丨浙东法学讲坛第四十三讲:证明责任的现代化与中国化

2024-06-05 科研办 点击:

5月31日下午,浙东法学讲坛第四十三讲:“证明责任的现代化与中国化”在电竞博彩 217报告厅顺利举办。本期讲座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胡学军老师主讲;电竞博彩-电竞博彩网站 蒲一苇教授主持,电竞博彩 百余名师生聆听了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胡教授讲述了中国古代《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载的一个案例。他指出,在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面对证据不足的情况,法官不仅有权拒绝裁判;也可以在证据短缺、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通过情节推理进行判案。显然这种判案方式不符合现代司法职能设定与法治原则。而现代证明责任理论的发展主要是基于德国相关理论学说的演进,胡教授通过介绍证明责任的学说发展,向大家展现了证明责任的现代化历程,并对其中的一些学说进行了评述。例如:莱昂哈特提出的“证明说”,即当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只有法律规定的要件全部被证明时才能发生某种后果;罗森贝克早期提出的“不适用法律说”在证明责任规范上可能存在自相矛盾的情形;而普维庭的“修正规范说”作为证明责任理论的“终结者”是目前德国的通说,其认为证据短缺需要在法律适用层面上处理,通过“证明责任规范”适用实体法,依“规范要件分级”方法解决证明责任分配问题。

胡教授指出,证明责任的现代化首先是其概念内涵的现代化。他提到,证明责任这一概念的用词容易导致误解,胡教授将其称为证明责任概念的迷思。就如罗森贝克在《证明责任论》一书中写到:我们选择“证明责任”一词是十分不幸的,因为证明责任既不是关于证明活动的,其性质也不是一种责任。

紧接着,胡教授又介绍了中国的证明责任理论从引入到本土化的发展过程。胡教授指出我国证明责任学说发展经历了提供证据责任说、双重涵义说、败诉风险说三阶段。双重涵义说认为,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指在事实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后果。在中国,证明责任理论的应用也反映了司法改革过程中审判理念和审判方式的现代化,比如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变等等。同时,胡教授也认为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对证明责任理论存在的一些误解,如举证不能直接等同于败诉原因,以及对德国理论存在误读,需要我国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本土实际进行改进和完善。

最后,胡教授通过我国证明责任理论的发展三阶段与大陆法系证明责任学说发展三阶段的对比,指出证明责任的现代化与中国化其实是同步发展的。证明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功能,胡教授将其比喻为民事诉讼的脊梁,他认为,证明责任不仅仅是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指引法官作出裁判,而且从始至终都可以指引诉讼的走向。

在交流环节,现场同学与老师针对胡教授讲述的内容,提出了自己在学习和理解证明责任上的一些困惑和问题,主要集中在证明责任的重要性是否被夸大,证明责任属于程序法还是实体法上的内容,我国证明责任的研究是否受司法政策影响,证明责任在行政诉讼中的应用以及对举证责任倒置如何理解等方面。胡教授对问题都进行了详细的解答,让在座的师生对举证责任的现代化与中国化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至此,历时两个小时的讲座在意犹未尽之中落下帷幕。胡教授生动有趣的讲座风格和丰富详实的讲座内容,为在场师生带来了一场精彩的学术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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