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晚,宁波立法研究院学术沙龙第九期“个人信息保护:法理、公法与私法”主题沙龙以腾讯会议在线方式顺利举办。本期沙龙由北京大学电竞博彩
教授王锡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电竞博彩
教授李昊和北京大学电竞博彩
长聘副教授戴昕主讲,厦门大学电竞博彩
副院长郭春镇、复旦大学电竞博彩
教授杜仪方和电竞博彩-电竞博彩网站
副教授马俊彦与谈,电竞博彩-电竞博彩网站
教授、宁波立法研究院副院长谢小瑶主持。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厦门大学、四川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及宁波大学等高校师生及相关实务部门人士300余人参与了本次沙龙研讨会。
沙龙伊始,谢小瑶老师首先对各位主讲老师和与谈老师进行介绍,随后,各位主讲人从法理、公法与私法等不同领域及不同视角共同探讨了个人信息保护这一主题。
王锡锌老师首先强调了理解个人信息权利束性质的重要性,认为只有在理论上搞清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各种权利到底是什么权利,才能正确选择对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手段。随后王老师向我们阐释了民法学者关于个人信息权的四种学说,分别为个人信息权的权能说、个人信息权益的权能说、一般人格权的请求权说及个人信息权益的双层架构理论,并指出,若把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束理解为民事权利,将无法对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进行合理解释,既不符合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事实也不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逻辑,从而导致个人信息保护监管和执法机制在逻辑上陷入混乱。最后,王老师通过法解释的方法,总结道对个人信息权利束保护策略和方式的选择,还需回归到个人信息权利束的法律性质和生成逻辑上,落实到具体的法律适用顺序与适用方式上。
李昊老师先对王老师的报告中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公法和私法属性进行了讨论。接着,李老师开始向我们介绍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规范构造。李老师通过对《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民法典》中相关法律条文的规范内容进行分析论证,向我们展示了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体系关联,也揭示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私法属性。最后,李老师介绍了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样态和由此产生的损害,非法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本质上应是对其自主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侵害;对于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损害认定,应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的前3项标准,即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来综合判断。
戴昕老师向我们讲述了个人信息制度的问题结构,首先戴老师对信息和隐私的定义问题进行了对比区分,并结合很多实际案例从多维的视角,对复杂的新兴问题抽丝剥茧,得出区别隐私与个人信息定义的目的在于区别对应保护规范。其次,在个人权益的维度,对个人信息要平衡保护与利用;在企业竞争维度,要通过法律、社会规范、技术、合同等来对企业已有的数据访问或获取进行控制;在政治经济维度要处理好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问题。最后,戴老师总结到,个人信息制度是多维的问题,不能将其单一化,而要从不同维度出发结合所处背景的社会经济结构去寻求机制设计的方案。
在与谈交流环节,郭春镇老师对主讲老师们的内容进行了总结、拓展。郭老师指出本场讲座主题报告的涵盖面非常广,从公法、私法及法理的角度分别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进行全方位的探索。王老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类型化梳理非常全面,通过比较研究有破有立,强调了个人信息保护与行政监管的一种同构性;李老师通过对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规范对比,增强了论证,从体系位置的宏观视角来确定怎样界定个人信息与保护个人信息;戴老师一方面对个人信息制度的问题结构的原有观点进行了强化,另一方面也对新观点进行了延伸,既有非常细致的分析,也有非常宏阔的视角,并通过三个层级加深了我们对问题的理解。
杜仪方老师表示个人信息涉及公法与私法,不同学科领域的老师之间的学术观点相碰撞,使我们受益颇多。出于对个人信息到底是权还是权益、利益、权益束等概念的不同理解,杜老师提出了两个问题:第一个是什么样的情况下,个人信息这种个人利益能上升到公共利益,从而进入行政监管的视角当中启动公权力;第二个是在私法领域,当没有实质损害但有侵权行为发生时,除了在个人信息领域,在其他领域上是否存在以及在侵权行为的结构上,应当采取何种判断要件。
马俊彦老师结合戴老师关于信息隐私问题的研究,谈了自己的学习体会。马老师认为一个复杂的裁判问题往往不是依靠法学方法在内的单一方法能够解决,中国的法官往往习惯将目光往返流转于现实主义的裁判立场以及利益衡量的裁判方法之间。对此,马老师提出两点潜在的风险:一方面是不同理论张力之间的协调性问题;另一方面是不同价值立场之间的一种权衡。最后,马老师结合三个实例指出,对于一个新兴的权利领域,在鼓励多维思考的同时,要较为审慎地选择一个公共政策的价值立场,先立后破,先行先试,让市场受众对于制度有一个相对稳定的预期。
最后,王锡锌老师对与谈老师们提出的观点与疑惑做了进一步的补充与回应。王老师主张个人信息保护法是领域法,个人信息权益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是多种权利和权益的集合,很大一部分是在民法上,但不仅仅局限于民法,是手段性的权利。李昊老师与戴昕老师也对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关于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的问题以及个人数据处理过程中积极利益与损害权衡等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沟通探讨。
至此,历时三个半小时的沙龙研讨在意犹未尽之中落下帷幕。谢小瑶老师对各位主讲人和与谈人的倾情分享表示感谢,并对日后进行线下的深入交流探讨表示期待。同学们表示对于个人信息保护这一新兴领域的理论基础有了更进一步的认知和感悟,丰富了自身的法律知识储备,拓展了学术视野,获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