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龙回顾|《宁波市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立法修订学术沙龙成功举办
2022年,8月5日,由宁波立法研究院主办的《宁波市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修订)学术沙龙在宁波东钱湖山水君澜酒店凯缤厅成功举办。本次沙龙由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郑敏副主任和宁波立法研究院执行副院长谢小瑶教授主持,电竞博彩-电竞博彩网站
魏丽博士、朱亚芬博士主讲,电竞博彩-电竞博彩网站
夏雨副教授、宁波立法研究院办公室副主任张文松博士参会评议,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张颖调研员、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研究中心谢楠副科长以及宁波立法研究院办公室副主任乔宜梦博士等专家学者出席会议。
议题一: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效力:柔性与刚性
魏丽老师指出,家庭暴力侵害主要体现在身体和精神两方面,她从行为主体、行为方式、行为后果等方面入手,通过对现行的反家庭暴力相关法律进行对比,对“家庭暴力”“家庭成员的范围”进行界定,其中“前配偶”“同居伴侣”“亲密关系伴侣”是否应该列入“家庭成员”的范围问题和性暴力、冷暴力、经济控制行为的界定问题饱受争议,引发了参会专家们的激烈讨论。随后,魏老师从刚性和柔性两个方面介绍了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效力。最后,魏老师强调了反家庭暴力的意义所在,家庭和谐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
在评议环节,夏雨老师主要针对《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进行分析,从立法依据、立法进程、“家庭暴力”的概念界定、立法描述、申请调解制度等方面对草案提出了诸多修改建议。
参会专家张颖调研员指出,“告诫通报机制”具有双刃剑性质,将家庭内部矛盾通报到单位,在起警示作用之外,同时可能激发加害人的报复心理,激化家庭矛盾、使家暴侵害行为变本加厉等并从立法角度,指明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实际效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谢小瑶教授针对数字化技术手段、大数据共享平台与反家庭暴力立法工作的结合提出了设想与展望并针对数字化手段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真正效用方面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议题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原则
朱亚芬老师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原则出发,结合相关具体措施进行讨论。朱老师主要从“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思”原则、对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家暴案件中受害人离婚权益保障三个方面进行阐述。通过对比《民法典》中有关规定,朱老师指出,尊重受害人意愿作为纯私法领域的原则,不应作为反家庭暴力的一般性工作原则。接着,朱老师提出《修订草案》中有关“对特殊人群的特殊保护”的规定不足,从全面救助受害人角度来看,草案规定的范围偏窄,部分条款,如“及时保护或隔离措施”的规定较为空洞,无法具体落实。最后,朱老师分析了离婚案件中对受害人的保障问题,她指出《修订草案》中欠缺离婚案件中加强对受害人法律保障的相关措施和规定。首先,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冷静期,在家暴情况下应该有适用的例外情形;其次,对诉讼离婚中举证困难的被家暴受害人,应该提供举证指导、依职权帮助调取等便利;最后,必须保障受害人的离婚胜诉权,对于严重家暴行为,应实行“一次起诉即获离婚” 。
在评议环节,张文松老师指出《修订草案》虽然以《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为名,但实际条款中欠缺有关预防性措施的内容。关于“家庭暴力”的界定,张老师提出除了身体暴力与精神暴力之外,是否有必要将“性暴力”这一行为拎出单独规定;对于“经济控制”行为的规范,张老师认为可以通过夫妻共同财产制来规制,而非通过《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来规范。对此,与会专家们表达了不同的看法,针对家庭暴力中的“性暴力”“经济控制”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沙龙尾声阶段,谢小瑶教授作总结发言并对与会嘉宾表达了由衷的感谢,郑敏副主任肯定了“立法研究院”这一平台所发挥的促进法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积极作用。本次学术沙龙,促进了专家学者与实务工作者之间的相互学习交流、加强了彼此的合作与联系,共同推进宁波地方立法的发展。至此,历经三小时的热烈讨论和深入交流,本次沙龙研讨会圆满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