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现代化中的转型法治与促进型立法”讲座顺利举办
11月1日晚,浙东法学讲坛第五讲宁波立法研究院法学名家讲坛第28讲“中国式现代化中的转型法治与促进型立法”主题讲座通过腾讯会议以线上方式顺利举办。本期讲座邀请了中国人民大学电竞博彩
教授、博士生导师张龑教授主讲,电竞博彩-电竞博彩网站
谢小瑶教授主持。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南京大学、中山大学、浙江大学、宁波大学等高校师生及实务部门人士400余人参与了本次讲座。
【主讲人报告环节】
讲座伊始,张老师对其研究方向进行介绍,表明其寄希望于用现代法哲学的一般观念和传统,借力于中国自身实践反思,对当下现实问题进行深层次分析,并认为多关注、多观察得出研究结论,应是当下中国学者的一种使命,既而引出“中国式现代化中的转型法治与促进型立法”这一从理论角度对国家实践进行思考的研究主题。
围绕本次讲座主题,张老师首先对二十大报告中出现的关键词进行解读,并对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一过程中“领导权”和“治理权”概念进行了阐释。
接着,张老师对现代转型的三种范式作出界定,认为现代转型有三种状态:从现实状态到理想状态;从例外状态到规范状态;从革命状态到改革状态。并表明第三种范式的转型是基于中国经验的伟大的现代性创造,我们不再用革命这种惨烈的转型方式,而是用一种渐进的、改革的、稳定的方式,用改革来实现秩序和追求理想转型之间的平衡。在转型范式界定的基础之上,张老师阐释了转型法治的内涵与特征。张老师认为,转型法治表达的是一种历史理性和发展命题,对于转型法治而言,方向先于治理,政治领导权先于治理权,并强调转型法治以本土化改革为内涵,指出转型法治必然是一种动态平衡的法治秩序。
随后,张老师对我国促进型立法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分析,在转型法治框架内对促进型立法的特征和功能进行了深入地剖析,突出强调了促进型立法通过对领导权和治理权的协调能够在转型法治中发挥的作用。
最后,张老师作出总结,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党领导下的革命、改革和建设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改革时代,党是改革的引领者,推动者。立法机关和各级政府都是党意志的执行者,确切的逻辑关系是“党的方向引领——国家立法意志——促进型立法——执法者的义务和责任”。中央以及地方各级政府既是改革的积极执行者,但也可能成为改革的消极力量。转型法治中的促进型立法,功能不在于政策向法律转化,而是协调领导权与治理权在贯彻改革意志上的不统一问题,党以法治的方式,通过立法以及法治督促确保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贯彻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改革和发展。
【互动交流环节】
熊静波老师提到现代化转型下的秩序实质上是一种基于欲望的秩序,在“个人”和“国家”同时都被强调的改革背景之下,领导权问题便显得格外重要,同时通过归口管理以及深改组的历史实例表明,我国历史上主要是通过技术来解决领导权和治理权问题的。
叶一舟老师谈到中国自鸦片战争以来被迫卷入现代化进程后面临两条时间线,一条是西方已经走完的理想维度,另一条是我们所处于的现实的、现代化的路线,并指出一直以来中国的法学研究者、实务工作者,或许一直活在两条时间线上——大脑活在西方的时间线上,但现实和身体活在当下自身亲历的时间线上,而这或许恰恰是多年来,法治不同观点对立、法治话语冲突的根本矛盾所在。叶老师也提出了疑问,即转型的状态是否会有停止的一天,转型法治或者改革的状态会不会变成一种恒常的例外状态。
金韬老师谈到了对本次讲座的理解,并提出了相关疑问,如何理解现实中某些促进型立法中似乎没有和转型法治及领导权问题紧密绑定;如何理解促进型立法的性质,促进型立法何以解决政府责任界定等问题。
张老师对与谈老师的发言一一作出了回应。张老师认为,在通过理性对欲望的领导时,领导权的必要性更佳凸显。并指出面对法治话语的两条时间线我们一方面不能放任用西方的时间线去简单地否定批判,也不能简单地跟随我国的实务作出判断,否则很难规避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在需要对法治、转型作出相对精确的定位时,才能将不断行进的法治变成一个理性可把握的对象,进行深层次的阐释。同时,张老师进一步强调,目前的实践其实低估了促进型立法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对其运用停留在表层,但实际上在领导权和治理权的问题上,促进型立法的良好运用可以带来广泛和深刻的影响。
讲座最后,谢小瑶老师进行总结发言并对主讲老师以及所有参会成员表示感谢,并期待能有机会在线下进行深入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