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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教职工请假制度及假期工资待遇规定

2013-03-29  点击:

为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教职工请假制度及假期工资待遇问题规定如下:
    
一.病假
    
1.教职工因病休假,需出具定点就医医院的病假证明(其他医院出具的证明须经校医院负责人签署意见)。请假10天及以内的,由所在部门审批;10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部门审核,报人事处备案。
    
2.教职工在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下:病假超过2个月,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从第3个月起基本工资(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下同)及职务(岗位)津贴按90%计发。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及职务(岗位)津贴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计发比例为80%。病假当月累计11天及以上,工改保留部分中的其它奖金余额停发。经医院证明确属重病,平时工作表现好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部门签署意见,经人事处批准,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扣发。
    
3.教职工病假连续2个月以上(不含2个月),病愈要求恢复工作者,须持校医院专人签发的证明其可以正常工作的诊断证明书,经人事处批准后,方可安排工作。复工后给予2个月试工期,试工期内暂发病假工资,试工后确属正常工作的,由所在单位、部门报人事处,从复工之日起恢复原工资,否则仍继续发给病假工资,并连续计算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
    
4.教职工因工负伤疗养期间工资照发。因肇事受伤的,在不上班期间工资全扣。
    
二.事假
    
(一)教职工因处理私事不能正常工作的,可请事假。请事假要从严掌握,需持请假条。5天及以内的,由所在单位、部门审批,5天以上的由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若教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及配偶的父母因病重、病危住院,而医院提出确需本人陪床护理的,经批准,最多可享受15天的假期,期间不扣工资,但要计入考勤。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下:当月事假累计11天及以上的,工改保留部分中的其他奖金余额停止发放。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为月基本工资与月职务(岗位)津贴之和除以21天,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及职务(岗位)津贴。
    
因私事请假出国出境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下:
    
1.事假半个月以上不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与职务(岗位)津贴之和的70%计发。
    
2.事假在1个月以上不超过2个月(含2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与职务(岗位)津贴之和的60%计发。
    
3.事假在2个月以上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与职务(岗位)津贴之和的50%计发。
    
4.事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全部工资。
    
5.因私请假出国出境半个月以上者,工改保留中的其它奖金余额停止发放。
    
三.婚假
    
1.凡已到法定婚龄,并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教职工均可享受婚假。婚假为3天。双方均到达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增加晚婚假12天。一方在外地工作需要到配偶所在地结婚的,根据实际情况另加路程假。
    
2.教职工请婚假由所在单位、部门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3.婚假和经批准的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产假
    
1.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已达到晚育年龄,正常分娩的女教职工,给予产假90天。临产前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以内。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15天,男方可享受7天护理假。
    
2.凡达到晚育年龄流产的女教职工,给予产假20至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女教职工,给予产假50天;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已生育过的女教职工流产作为病假处理。
    
3.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时间可以顺延(此条只限于女教师)。
    
4.女教职工因生育、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请假,须凭医院证明由所在单位、部门审核,报人事处备案。
    
5.产假和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哺乳假、妊娠假
    
1.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部门签署意见,人事处批准,可请哺乳假。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一孩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为6个月;符合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3个月。
    
对抚育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
    
2.妊娠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单位、部门签署意见,人事处批准,可请假休息。
    
3.哺乳假、妊娠假期间,基本工资与职务(岗位)津贴,按本人的80%发给,工改保留部分中的其他奖金余额停发。
    
六.探亲假
    1. 
凡工作满1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均可享受探亲假待遇。教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1次。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1次。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应利用学校放寒暑假期间探亲。
    2. 
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和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往返路费全部报销(当年报销)。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探亲路费报销由本人填写《宁波大学差旅费报销单》,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字后,送人事处审批。
    
公派出国研究生的配偶仍在国内的可享受探亲假。假期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前3个月国内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薪留职,如逾期不归,从第7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由校人事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的一切费用自理。
    
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自费出国人员配偶仍在国内的,不享受探亲待遇。
    4.
凡系归侨眷、台胞台属、港澳同胞眷属的教职工,其探亲会亲待遇均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七.丧假
    
教职工的父母及其配偶的父母、配偶、子女去世,需由本人料理丧事的给丧假3天。到外地处理丧事的,另加路程假,但路费自理。丧假由所在单位、部门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八.关于旷工的处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⑴
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⑵
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⑶
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岗工作者;
    ⑷
请假理由经查实是编造假情况欺骗组织者;
    ⑸
不服从组织调动,经教育仍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包括校内调动)。
    
2.当月累计旷工2天以内者,当月工资中的保留部分其它奖金余额和午餐补贴不发;旷工期间的工资不发。
    
3.当月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者,当月工资中的国发津贴、职务(岗位)津贴、工改保留部分、午餐补贴不发,旷工期间的工资不发。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当月累计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学校予以除名。
    
九.请假与晋升工资的关系。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哺乳假期间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其他假期,凡当年累计超过6个月的,其当年不能计算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但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十.关于病、事假及旷工的日期计算,本规定以天数形式表示的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以月数形式表示的,均包括法定节假日。
    
关于出、缺勤的计算。执行坐班制的人员按实际出、缺勤天数计算;不实行坐班制的教学人员,以每一节课折合成一天计算,教研、科研、政治学习以及校、系组织的其他活动以每一次活动折合成一天计算。
    
十一.各单位、部门应严格考勤制度,指定考勤主管领导及考勤员。考勤员负责在考勤卡上逐日记录人员的出勤情况,并将每月的考勤情况填写好考勤汇总表,由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次月的2日前上报人事处,若有请假情况的,须附上有关证明。如不按时上报每月考勤的,暂停发放该单位、部门考勤主管领导和考勤员次月的奖金余额,如发现有漏报、虚报、谎报的,一经查实,追究考勤主管领导和考勤员的责任,扣发其当月奖金余额。
    
十二.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宁大校字(1995)94号《宁波大学教职工考勤和请假制度》、宁师院(1995)7号《宁波师院教职工请假、旷工处理的有关规定》、宁师院(1995)4号《关于女教职工可实行一年产假的若干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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