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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固定资产金额标准的通知

2013-07-19  点击: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8日 17:02 | 作者: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 阅读人数:158
各学院、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3部门关于浙江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8号)规定精神,经7月12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同意对《宁波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宁大政〔2005〕60号)中第十条有关固定资产金额标准作如下修改: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为此,从2013年7月22日开始,固定资产入库按修改后的金额标准执行。《宁波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第十条内容将在下一次文件修改时予以更改。
宁波大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13年7月18日
 
以上内容转自校园网通知,实质内容是原“通用设备”200-800元属于低值品,现在上限提高至1000元,也就是说现在200-1000元属于低值品。

上一条:转发《关于举办“美丽中国梦·法治伴我行”法治公益广告创作大赛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申报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宁波大学决策咨询研究所2013年“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研究课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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