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1日晚,浙东法学讲坛第三十九讲“数据犯罪的保护法益及其体系构建”在电竞博彩
217顺利举办。本期讲座由浙江大学光华电竞博彩
叶良芳教授主讲,电竞博彩-电竞博彩网站
张亚平教授主持,电竞博彩
师生聆听了本次讲座。
叶良芳教授以三起同案不同判的“虚拟货币盗窃案”引入本次讲座的主题——数据犯罪的保护法益及其体系构建。叶教授指出三案定罪结果的差异是对盗窃虚拟货币行为侵犯法益的认定不一致所致,归根结底是对数据犯罪中“数据”的性质认识不清。
叶教授对我国《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规范的概念进行梳理,提出数据与个人信息应当怎么区分、数据犯罪是否等同于信息犯罪的问题。叶教授指出广义上的数据犯罪所保护的法益包括个人信息自决权、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以及数据本身的安全。叶教授以多个案例展开对批量收购微信账号、收集已公开企业或个人信息行为的刑法评价问题之思考,之后叶教授着重讲解“网络爬虫”行为入刑第一案,归纳出该案中爬取的三类数据,包括微信公众号的账号信息、用户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的数据内容、用户与公众号的互动信息。同时指出实践中对“网络爬虫”行为存在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与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责任两种情况,强调此种侵犯数据权益行为的刑民交叉问题。
叶教授将信息犯罪和数据犯罪对比进行讨论,前者是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后者主要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拒不履行网络安全义务罪。同时他还总结出存在的问题,包括:第一,缺乏体系性的思考;第二,存在法律漏洞,例如没有针对非法传输和非法篡改行为的规制;第三,横向罪刑不均衡,例如非法侵入行为轻于非法获取行为等。
最后,叶教授针对数据犯罪的体系构建阐述自己的观点。具体而言:第一,要注意要将数据二分,区分个人数据和一般数据。针对个人数据涉及个人信息犯罪的问题,而一般数据是指狭义的数据犯罪。同时,他还再次强调了数据和信息的区别在于信息的内容是否具有可识别性,即数据是脱敏后的个人信息。第二,要增设相关罪名。例如:针对个人数据可以将非法使用、存储、修改、删除行为的犯罪化,而针对一般数据则可以考虑非法提供、获取、利用、毁损行为的犯罪化。叶教授还强调罪名的增设不能太过激进,对于增设例如过失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删除、篡改公民个人信息罪、滥用算法罪、非法提供算法服务罪等罪名,要进一步考虑是否会过度过大犯罪圈。第三,要注意刑法的优化。主要包括:实行行为重于预备行为;后端行为重于前端行为;人格法益重于秩序法益这三点要求。
叶教授还引导我们进一步思考了两个问题,即数据有没有财产价值和数据究竟是什么。针对“数据有没有财产价值”这个问题,叶教授通过列举“手机靓号”“车牌靓号”的交易买卖行为以及比特币的交易来证明数据具有财产价值,属于财物。因此,原则上应以财产犯罪来处理,但同时数据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也要看到其与传统财物的不同。针对“数据是什么”这个问题,叶教授总结列举了数据可以是隐私、信息、财物、资产、代码、钥匙、数字。数据本身的概念具有多重性,界定数据犯罪也要从多种角度。较为合适的做法是“两分法”,即将数据分为个人信息和一般数据。前者关注隐私而后者注重其商业价值和财产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