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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龙回顾|立法研究院学术沙龙系列十三:公司股东与董监高责任的变革与完善

2024-05-27 立法研究院 点击:

5月23日晚上,宁波立法研究院学术沙龙系列第十三期:“2023年公司法修改:修改了什么”专题研讨(四),在电竞博彩 217会议室顺利举办。本期学术沙龙由电竞博彩-电竞博彩网站 经济法与环境法研究所、经济法商法教学团队发起,电竞博彩-电竞博彩网站 教授郑曙光主讲,电竞博彩-电竞博彩网站 院长梁开银主持。本次沙龙邀请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傅伟芬,宁波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毛姣,电竞博彩-电竞博彩网站 教授赵意奋,浙江省律协副会长、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主任邬辉林和电竞博彩-电竞博彩网站 副教授马俊彦作为与谈人。电竞博彩 师生、部分毕业校友、企业界人士近百人聆听了本次讲座,并就相关学术与实务问题进行了交流探讨。

主讲环节

论坛开始,郑曙光教授就2023年《公司法》中股东、董监高责任条款进行了解读,并以法条为基础探讨了2023《公司法》中对股东、董监高的责任体系。他认为,本次公司法修改进一步强化了股东的出资责任、控股股东滥用权利对公司、债权人、小股东造成损害法律救济途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董监高在违反勤勉义务、忠实义务下的责任内容,在责任设置上进行了重大变革,扩大了责任主体范围,丰富了责任类型,使责任追究更为精准,责任体系更加完善,尤其是设定了有过错的董监高直接对第三人的责任。

在董监高资格与信义义务方面,修改后的《公司法》增加了不得担任董监高的特定情形,并确立了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的法律地位,对财务资助、关联交易和商业机会篡夺等问题设定了更为具体的法定义务。修改后的《公司法》构建起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损害”→“赔偿”→“诉讼”机理与通道,他还预测新的公司纠纷类型与诉讼会发生,如董监高未依法履职给第三人(债权人)损害赔偿诉讼、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诉讼、小股东要求公司股权回购诉讼、股东失权诉讼、变更股东名册诉讼、董事解任损失补偿诉讼、董事清算义务未履行赔偿诉讼、横向公司人格否定诉讼、出资瑕疵股权转让诉讼等。

最后,郑教授引出了10个方面与谈话题供大家一起讨论。如将股东看作公司“掌门人”,董监高视作公司“守门人”,股东是公司剩余价值获得者,而董监高只是基本薪酬获取者,他们的责任内容与责任类型是否应有所区别?在一些法条中,设定了某些股东的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最终由公司与其他股东来承担,这样的制度设计是否公平合理?公司董监高需要承担较高的责任,意味着法律抬高了他们的注意义务,会对董监高,尤其是经理市场产生哪些影响?在设定董监高责任时,“负有责任”与“存在故意与重大过失”是同一语境还是不同语境,为什么公司法法条在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表述方式?清算义务人设定为董事,是否符合中小型公司多为家族企业这一中国国情?

与谈环节

与谈人傅伟芬法官首先发言,她指出,董事未履行催缴义务而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特别是董事对公司所负的忠实、勤勉义务如何转化为公司债权人的赔偿请求权、董事责任的承担形式及承担责任的范围等问题,引发了广泛讨论。傅法官还提到了股东出资责任的加速到期问题,以及新公司法下未届期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规则及其裁判展望等。傅伟芬法官强调,转让人承担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时的补充赔偿责任问题也引起了广泛关注。此外,她还探讨了在认缴制度下,发起人是否应对其他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承担连带责任问题,以及转让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是否有权向其他股东追偿的问题。在发言的最后,傅法官提出了多个债权人同时起诉时的处理问题,以及不同法院管辖权差异所带来的挑战。这些问题的探讨对于理解和应用新修订的《公司法》具有重要意义,为法律实务界提供了宝贵的洞见。

毛姣法官接着发言,她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清算责任人的确定一直是一个争议焦点。这次修订后的《公司法》明确将清算责任人界定为董事,这有助于减轻小股东的负担,对小股东权益保护具有积极意义。毛法官长期从事商事审判工作,她通过对2018年以来宁波全市法院审理的4000多件与公司有关的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发现诉讼实务中与公司内部治理相关的纠纷案件并不多见,有关债权人直接追究董监高责任的案件也不多见,没有像学术界所担忧的那样严重,但这次《公司法》修改后,这一方面的情况会否发生变化有待继续观察与分析;毛法官分享了她曾处理过的一起董监高责任案件,该案件涉及公司归入权问题。在一起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禁止的案件中,法院判决相关业务收入归原告公司所有,这一判决对类案具有借鉴意义。此外,毛法官还提出了法人身份移除的问题,即在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公司法人身份是否能通过司法判决予以移除。这一议题在实践中具有重要价值,需要法律界同仁共同关注和探讨。

与谈人邬辉林主任针对修改后《公司法》实施中董事责任的界定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邬主任特别关注了新法规可能带来的董事责任扩大化,他指出,2023《公司法》第125条对违法决议的责任进行了规定,要求参与违法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可能导致董事们在决策时过于谨慎,避免参与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的决议,从而可能抑制商业创新和必要的商业交易。同时,邬主任提出了一些关键问题,包括董事如何在参与决策时保护自己,以及在何种情况下,董事的责任可能变得过于繁重。特别是在国企或上市公司中,董事们往往面临着来自上级或实控人的压力,难以对商业决策提出真正的异议。邬主任还提出了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例如,董事离职后是否仍需对多年前的违法决策承担责任,他呼吁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来明确责任界限和因果关系的认定。

与谈人赵意奋教授回应了毛姣法官的发言,就新《公司法》对董事责任的深远影响进行了深入分析。她指出,董事往往陷入两难境地:遵从实控人意愿去做可能违法,而坚持法律则又可能面临被解职的风险。赵教授通过实际案例,探讨了董事在面对违法决策时的责任问题,强调了董事勤勉义务的重要性。她强调,董事应基于专业知识做出谨慎的商业判断,而不应简单遵从实控人或大股东的意志,随着修改后的《公司法》在今年7月份实施,董理经理的责任意识应当强化,不能成为股东的“工具”。同时,她对于董事与公司之间签订董事不担责的反担保协议的有效性表示了质疑,认为这类协议在法律上应认定是无效的。赵教授还分析了宁波近几年的重大破产案件,从中发现许多董事未能妥善履行管理义务,这直接导致了企业的破产。她强调,董事责任的履行对于公司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与谈人马俊彦副教授指出2023新公司法下董事的责任认定不应是静态的定性问题,而是需要动态衡量各方利益和分配责任。他提出,公司法所规定的责任体系与责任内容可以从民法典中找到出处。从民法思维出发,连带责任似乎能找到法律依据,但在细节上存在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如瑕疵出资和横向人格否认制度的责任构建。他强调,董事的勤勉义务是未来研究的重点,当前法律对忠实义务关注较多,而对勤勉义务的类型化探讨不足。在赔偿责任方面,马老师表达了对新法中董事责任过重的担忧,特别是对董事对股东抽逃出资中承担连带责任的细化规定。他还提出了董事因职务行为对他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此外,马教授还关注了新《公司法》实施后的法律适用衔接问题,以及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主体的责任界定问题。他提出,修改后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有些方面与现有公司法的司法解释有所差异,《公司法》中新的规定,现有的司法解释则没有规定,应通过司法解释建立统一的裁判规则,尤其是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规则来明确董事的责任。

交流环节

在交流环节,现场同学与校友针对主讲人、与谈人讲述的内容,提出了自己在学习和理解修改后的《公司法》上的一些困惑和问题,主要集中在一人公司股东责任的穿透原则、减资程序中股东责任承诺的具体司法实践处理方式、董事责任认定的理论问题,特别是当董事实际上是普通员工且无实际控制权时,他们是否应承担因股权转让后产生的出资责任等问题上。

主持人梁开银教授针对主讲人、与谈人的发言,针对性地进行串接式的评述,激发大家对相关问题交流的兴趣。

在论坛接近尾声时,梁开银教授对本次论坛以及连续性的四期论坛作了总结,他指出,由电竞博彩 经济法环境法研究所、经济法商法教学团队发起,宁波立法研究院承办的《公司法》修改论坛,历经二个月,选题立意较高,讨论视角中外融合,研讨内容直面理论与实务前沿问题。自论坛开启以来,吸引了学术界、实务界以及广大学生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通过系列性研讨,参与者对新修订的《公司法》的框架与结构有了更为全面的理解,对构建的法律制度体系与内容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收到了举办论坛的实效。

本期论坛结束后,围绕“2023年公司法修改:修改了什么”系列论坛圆满落幕,但对公司法律制度的研学与讨论交流仍将继续进行,欢迎大家今后继续相聚宁大电竞博彩 ,就公司法话题以及其他法律话题进行研讨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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