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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民法典动产担保规则的破产法审视”

2020-12-04 科研办 点击:


  11月18日晚,“民法典动产担保规则的破产法审视”主题讲座在黄庆苗楼205会议室顺利举办。主讲人为浙江大学光华电竞博彩 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与海德堡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石一峰老师。讲坛由电竞博彩 马俊彦老师主持,电竞博彩 数名师生聆听了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石老师首先指出民法典对一系列以财产为基础的担保均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创新,但是对于破产这一特殊情形下,民法典担保规则的冲突以及适用该如何处理并未受到重视。其次,石老师指出了担保规则功能在破产法下的限度:第一,破产程序被过分有待的有担保债权人“绑架”;第二,有担保债权人实现其债权时,可能损害破产财产的整体性;第三,有担保债权人的优先性可能损害无调节能力的无担保债权人。因此,破产法下需要对担保规则进行限制,以最大程度的消除其在破产法下的负外部性,此种限制包括实体上的限制和程序上的限制。
随后,石老师介绍了破产法下担保规则的实体问题,一是破产法下担保权范围限制的问题,《民法典》第388条第一款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以“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为出发点,认为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等合同也是担保合同的解释,显然忽视了“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这一表述。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等的担保功能实在债务关系之内的债权保障,并未在债权之外通过其他财产增强交易的信用。二是破产法下担保顺位例外的问题,主要包括未登记动产抵押权亦具有优先受偿性、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优先权破产下仍具有优先性,但会引发其他担保权人更为严苛的融资担保要求,以及价金超级优先权下,若价金担保登记完成于破产申请受理之后,但因涉及改变清偿顺位,从而违反个别清偿禁止原则,导致最终无优先性。
  最后,石老师还认为应该对担保规则的程序进行限制,包括担保权实现程序的中止、担保标的表现的变通。担保权恢复行使在破产重整程序中限于使用从而存在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但若担保权实现程序不影响破产清算中财产价值最大化和破产重整,也应作为恢复担保权实现程序的理由。担保标的变现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由管理人主导,但不一定必须以司法拍卖形式变现,可由管理人以市场化形式拍卖或者通过日常交易进行拍卖。破产重整程序中,出现恢复担保权实现程序时可以补偿形式代替即时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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